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國資委,省出資企業,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國資委2020年1月8日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政府國資委
2020年1月17日
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資產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省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企業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省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市州及以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各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 全省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明確資產評估管理部門,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2 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報送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 資產評估事項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或產權;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企業國有產權(資產)無償劃轉事項:
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經雙方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或國有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符合以下情形的企業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可以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轉讓價格,且不得低于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1、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2、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符合以下情形的企業增資,可以依據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1、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
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
3、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
4、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
第三章 評估機構的選擇和委托
第八條 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按以下要求確定評估機構的委托人: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的出資人委托;
(三)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等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委托;
(四)企業增資的,由增資企業委托。
第九條 委托人選聘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原則上以競爭方式確定。選擇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執業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本次評估對應的經濟行為相關方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確定后,由委托方與選定的資產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對委托評估目的和要求、評估范圍、評估基準日、評估工作時限、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第十一條 省出資企業可結合實際建立本企業資產評估機構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一般每兩年調整一次。入庫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省出資企業應及時將其調整出庫并向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資產評估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涉及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取得合法有效的書面依據,包括批準文件、經濟合同等;
(二)企業對評估資產進行清查,確認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權屬明晰;
(三) 涉及企業整體資產評估的,須提供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應做好資料準備和資產自查工作,配合資產評估機構核實評估資產,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機構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時,必須嚴格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規范執業,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運用國家確認的資產評估方法,出具符合國有資產評估相關要求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報告初稿形成后,企業與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就下列內容進行溝通:
(一)委托評估的項目背景、資產狀況、評估范圍、評估目的等報告內容與委托評估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二)對資產評估申報過程中出現的重項、漏項等的處理情況;
(三)評估的初步結論;
(四)評估結果與審計結果的銜接問題。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逐級上報審核,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完成核準或備案,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或備案前須進行公示,接受企業職工及其他知情人員的監督。涉及保密要求的,按照保密知悉范圍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和結果是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的必要文件。
第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一般每兩年調整一次。專家庫成員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聘請資產評估相關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協助開展國有資產評估核準或重要的備案項目的審核工作,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中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建議,為資產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決策提供服務。評審專家對資產評估項目和評估機構的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五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九條 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評估范圍內重要資產權屬情況;
(五)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六)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核準項目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應對送審材料進行檢查,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受理,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不符合核準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補齊有關材料或予以退回。同一報告三次被退回的,可不予受理,并要求企業重新組織評估。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四)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五)被評估資產權屬證明文件;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有強調事項段,需提供企業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及意見;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協議書;
(八)評估結果公示的有效材料;
(九)企業對評估報告審核情況的說明;
(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核準的評估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評估依據是否恰當;
(六)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九)公示程序是否完成。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報告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備案要求的,在 20 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評審。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應當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備案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三)其他報送材料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至十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對備案事項評估報告的審核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蓋章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資產交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八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九條 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利用產權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加強對資產評估工作的日常監督。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所出資企業及相關部門。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移交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機構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 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范,并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鄂國資產權〔2006〕256號)同時廢止。
備案填報情況說明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